(南财采〔2017〕147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作者:南宁市财政局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发挥履约保证金积极作用,减轻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负担,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人为防止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通过合同约定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补偿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采购人收取和管理,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应向供应商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南宁市本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收取管理,采购人不得再另行收取。 四、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难易程度、采购金额大小和合同履约期限等情况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履约保证金金额、采购人账户名称、提交期限、提交方式及履约后退付方式等。 五、如项目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及时将项目投标保证金转入采购人账户,不得截留、拒转履约保证金。 六、采购人和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加强履约保证金核算管理,做好履约保证金收取、退付工作,对符合退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资金退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七、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被处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或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原规定要求处置。 |